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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您确认你提问的是“管辖权异议”的裁定还是“中止审理”的裁定。这两者是有区别的。 如果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向审理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状应当提交作出裁定的法院。(可以提交上一级法院,但上一级法院收到后会内部转个审理法院,由审理法院整理好全案档案后再重新移送给上一级法院,这样时间较长,不利于原告,建议不要使用) 如果为“中止审理”的裁定,则针对该裁定,不能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仅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利益上诉,而且对移送管辖的裁定也有权上诉。其理由是: (一)有立法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审查后作出两种处理,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并没有规定只有驳回的可以上诉。如果仅限于驳回的裁定可以上诉,就等于剥夺了以审中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的上诉权,不利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所以对移送和驳回这两种裁定,当事人都可以上诉。 (二)从实际需要来看,也应当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裁定的上诉权。在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无论依职权还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移送,移送管辖都有可能发生错误。赋予当事人对移送管辖的裁定有上诉权,不仅可以使错误的移送至移送前得到补救,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且便于在同一法院和同一上诉审理程序中一并解决有关管辖权异议问题,符合诉讼的“两便”原则和经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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