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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
1.违法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其委托的乡(镇超生)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下列规定对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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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和征收程序都由山东省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根据超生人数的多少按照其上一年度总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具体缴纳社会抚养费,由当事人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政府缴纳即可。对于这方面如果还有疑问,请您咨询的律师们,他们会给您更为详细的答案。
参阅《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如下规定。对不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三至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第四十四条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第四十三条对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不再批准其生育第二个子女: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逾期未补办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1、对于不符合要求生育子女的公民,每多生一个子女,按照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照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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