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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抚养费征收标准是什么

2020-03-13 193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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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标准如下: 1.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情形之一,妊娠前未申请办理生育证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妊娠后补办生育证;生育时仍未申请补办生育证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以五千元罚款。 2.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每多生育一个子女,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4.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法律依据
《计划生育法》第2条第1款,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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