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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独占纠纷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
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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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包括对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及其收益的分配争议、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争议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分配发生的争议,从审理情况看,实践中对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争议少,只有3件;主要集中在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不满引起的纠纷。有些地方土地部门在办理有关征地手续时,土地征收补偿费项目没有进行细化,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统一为征地款。
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具体操作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 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实施。 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 ,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再可以向上级行政 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处理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判定标准在于取得财产的时间和性质。首先,土地征收补偿只有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土地征收款中包含的三种费用性质不同: (1)土地补偿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丧失土地所有权后的补偿。补偿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具体分配方案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组织成员,具有专属性。如果夫妻一方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2)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而给予的补助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安置补助费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夫妻一方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没有资格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地上附着物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作物婚后种植,作物产生的收入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征地后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对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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