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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合同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需要相关证据证明,如短信、电话录音、人证等。《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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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有证据证明受胁迫方被人采取了胁迫手段,其次证明胁迫手段是为了是其签订协议而使用的或者证明签订协议时受胁迫方仍然处于被胁迫的状态中,最后证明该协议是受胁迫方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下的签订的。有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以上情况就能证明协议是胁迫的,应当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以与原件进行对比,内容一致即可证明是有效的,也可以获得合同对方的认可。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一方当事人提出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作为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有效的,但如果证人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话,那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如下: 1、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第七十七条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传来证据; (四)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五)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3、第七十八条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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