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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
非法吸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特征客体是国家的金融信贷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以或者不以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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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群众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只在量刑时考虑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众的,例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的,就不能认为是吸收公众存款。广义上,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用大大高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手段来吸收存款。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例如以投资入股可获取高回报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实施了本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即应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信贷秩序。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众存款。所谓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四条)。
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是指利用或伪造P2P平台,脱离其中介性质,通过公开向社会宣传投资信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还本付息的行为。实质是非法集资行为,很可能触犯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特征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和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在实践中,P2P非法吸收公共存款多体现为自融模式。“自融”是指有资金需求的主体通过自设网贷平台向投资者直接融资,并将融得的资金用于自身或关联企业的投资、经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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