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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概念和特征

2020-12-14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向社会上不特定的群众公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手段吸收存款,群众的人数多少,存款的数量多少,只在量刑时考虑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如果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群众的,例如仅限于本单位人员的,就不能认为是吸收公众存款。广义上,包含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不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而吸收公众存款;二是行为人虽然具有吸收存款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吸收公众存款所采用的方法是违法的,例如用大大高于银行正常利率的手段来吸收存款。所谓“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行为人不是以存款的名义而是通过其他形式吸收公众资金,从而达到吸收公众存款目的的行为,例如以投资入股可获取高回报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实施了本行为,“扰乱金融秩序”的,即应构成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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