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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
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体,要求是国家工作人员,并需要有玩忽职守的故意,然后实施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才能构成玩忽职守。其中,国家机关包括机关、行政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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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
1)重大损失是否应包括非物质损失。根据司法解释的内容,第一条对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造成的物质损失有详细规定,即所谓的财物损害、人员伤亡等有形损失可以量化为金额损失。因此,作为第一条备案标准的底层条款,这里的重大损失应包括非物质损失。比如在事故性渎职犯罪中,造成的损失形式应该是多种多样的,包括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企业损失、停产等。此外,还包括许多其他不可预形式的利益,至今没有司法解释。假如仅仅因为不能以货币的形式来衡量这些非物质损失,而使一些渎职犯罪得不到追究,就违背了法律的本来目的。2)关于如何认定非物质损失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损失不可量化,表现形式多样。笔者认为,非物质损失的重大损失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否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如是否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第二,是否危害公众利益,如大多数公众的人身安全。第三,是否发生群体性事件,闹访等现象。3)关于如何确定重大损失认定时间段的问题,在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关于重大损失认定时间段的争议很大。有人认为计算界限应该在事件发生后,立案前,有人认为应该在法院开庭前计算。在新的司法解释中,经济损失明确规定,从立案到起诉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纳入渎职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渎职犯罪或者与渎职犯罪有关的犯罪立案后,犯罪分子及其亲友自行挽回的经济损失,司法机关或者犯罪分子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挽回的经济损失,或者因客观原因减少的经济损失,不予扣除,但可以视为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认定非物质损失重大损失的时间段可以参照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经济损失的规定进行。4)重大损失能否积累计算的问题我国刑法中的一些罪名,如盗窃罪、贪污罪等,可以通过一段时间内几个行为的社会危害总和来衡量。那么,对于新司法解释中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行为人在一段时间内多次实施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每次造成的损失都达不到立案标准,那么在应用重大损失时,能否积累多次损失呢?我觉得不行。第一,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在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时,可以累计计算损失。第二,因为玩忽职守是过失行为,如果累计计算,不符合刑法分则的解释原则,可能会混淆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5)重大损失的责任分配是否应区分责任人的问题类似于事故渎职案件。具体实施人员和领导人员的责任分配往往存在。笔者应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区分责任分配。第一,具体实施人员提出错误建议,得到领导认可,最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二、具体实施人员接到领导的错误指示后,提出的纠正意见未被领导接受,最终仍按领导的错误指示执行,造成重大损失的,具体实施人员不应对重大损失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具体实施人员实施明显违法的领导指示,造成重大损失后果的,无论具体实施人员是否提出纠正意见,都不影响其对重大损失后果的相应责任。
需要结合案情定,聘请的护林员也可以构成渎职罪的主体。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渎职罪的主体以职责论进行界定。即不管是否属于正式编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只要行使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即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就应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范围,即为渎职罪主体。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国家机关职权的范围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机关的职权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立法、司法、军事等方面,涉及国家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因此,只要依法行使上述权力的人员,都应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构成渎职罪的主体。2.渎职罪的主体的多元化,具体包括:(1)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政府公务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等。(2)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地方烟草专卖局、土地所及房产所工作的人员等。(3)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作人员等。(4)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如合同制、聘用制人员等。 3.渎职罪主体是行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的人员。即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并构成犯罪的人员,应依照刑法有关渎职罪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否则,只能按照一般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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