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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
甲方:姓名,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族,住址:xxxxx,电话:xxxxxxxxxxx。 姓名,性别,xx年xx月xx日出生,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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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可以要求补偿的情形有三种: 一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二是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三是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因此,确认是否存在成年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是判断补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关键。对于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不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收养关系被认定为无效的,能否要求被收养人补偿收养期间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收养人要求被收养人给予补偿,法律不予支持。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201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镇村组,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镇村组乙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安县镇村组甲方与系夫妻,甲方夫妻俩于年月日收养乙方为养子,收养以来,甲方细心照顾,培养乙方,现乙方已成年并成家立业,有一定的独立经济能力。为便于双方今后的生活,也为便于乙方更好地独立发展,甲方夫妻与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甲方与乙方一致同意解除双方间的收养与被收养关系,并共同到民政部门、公证部门办理相应的解除收养关系手续.第二,甲方与乙方共认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没有建置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也没有共同债务。第三,甲、乙双方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和解除收养关系后的个人财产及债权均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均由各自承担,与对方无关。第四,乙方现有的住房系甲方所有的个人财产,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应手续后的天,乙方应返还给甲方。第五,甲方自愿一次性付给乙方人民币元,此款在双方办理完本协议第一条的手续后的天付给。第六,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生活,也不得再挑起任何事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第八,本协议一式伍份,协议人各一份,民政部门一份,公证部门一份。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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