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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对承包经营权转让问题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是当事人之间有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明确意思表示,如双方之间签订了书面转让合同,或者虽无书面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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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二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 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 流转。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 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 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 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 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 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土地的用途;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七) 违约责任。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因此,你可以和本村的村民互换土地耕种,但在换耕时,应到村民委 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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