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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
破产债权确认的意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破产债权的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的确认过程,指的是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的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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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按债务产生和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不同关系,可具体分为不同种类。 1、无担保债权。 无担保债权是指企业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担保物担保从而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种无担保债权属于普通债权,它在债权总额中比重大,债权人人数多,是债权确认的重点。在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认为需要了结某些事项而决定继续加工生产活动而产生的债务属于无担保债权,但是属于优先债权。 2、放弃优先债权。 放弃优先债权是指那些原本具有财产担保,但因自愿原因或者被迫原因而放弃的由担保而形成的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这样一来,这种优先债权就演变成无担保的债权。 3、担保差额债权。 担保差额债权是指虽有财产担保,但是担保物的价款不足清偿财产担保的债权数额。对此担保差额债权,其不足清偿部分,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一般应将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处理。
破产财产的定义,在教材中大体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单一定义型,第一,“从一般意义上说,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开始时由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财产权利所构成的财产性集合体”。第二,“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为了清偿破产债权人的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或“由破产管理人进行管理及处分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集合,在破产法中被称作‘破产财产’。”第三,“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清算组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1〕另一种是双重定义型,这种定义将破产财产从不同角度联合界定,比如从形式意义与实体意义上。实践中通常采用单一型定义。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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