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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没有规定统一的计算方法。这个各个省是不一样的,具体的要看省政府的规定。拆迁前会进行公示的。一般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居住人口来进行补助的...
1、拆迁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规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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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5‰×过渡期限(月);(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房屋价值的2‰;(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过渡期限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补偿应包括以下几部分: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该部分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地产的市场价格,具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按评估办法确定。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搬迁费及临时安置费各地视情况确定,一般不得低于市场价(我所在的地方搬迁费为2000元/户、临时安置费为2.5元/月/平方米)。 3、如果你是营业性的房屋,那么还得补偿你的停业损失,具体补偿办法由各省自行制定。 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助和奖励。 5、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未经许可擅自拆迁、超越许可范围拆迁、野蛮拆迁、以欺骗手段获得拆迁许可证、以及错误发放拆迁许可证,如果造成了错误拆迁的严重后果,所造成的损失具有不可回复性,被拆的房屋是无法恢复的,由此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将是无法弥补的。对造成如此严重后果的情形,《条例》第34、35、36条仍然是只规定由拆迁人承担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最高3%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对拆迁人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所获取的却是拆迁项目的快速推进,对开发商而言,单是资金的提前回笼就足以抵销该项支出。更何况,实际运作中,由于拆迁人与政府部门千丝万缕的联系,这样的处罚实际上往往也很难真的会落到拆迁人的头上。而对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工作人员,条例规定只有在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而刑事责任的构成是很严格的,单纯造成被拆迁人房产的被错误拆除是否构成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都不一定能够成立,所以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的政府工作人员实际上也很少会面临严重的处罚后果。而被拆迁人却又并无多少救济途径可言。首先,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在行政裁决中,对拆迁许可证的合法性不予裁决,同样对房屋已经灭失的也不予裁决;其次,法院也不敢轻易撤销错误发放的拆迁许可证,因其为撤销后存在无法处理善后的问题。现实中,被拆迁人到处喊冤叫屈,到头来换来的还是只能最终接受与合法拆迁一样的后果,即至多领取补偿走人。如此,合法拆迁与非法拆迁又能有多大的区别呢?没有什么大不了后果——这可能正是现实中违法拆迁一再猖獗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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