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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规定发...
1.房屋主体架构以及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其他附属物的补偿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主要内容,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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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场所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房屋征收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含越冬采暖补助费):(一)临时安置费=被征收房屋价值×5‰×过渡期限(月);(二)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按月计发违约金,标准为被征房屋价值的2‰;(三)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的,按过渡期限3个月支付一次性临时安置费。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的,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补贴标准如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贴。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1、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计算;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100元的,拆迁人按100元支付。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支付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用现房安置的,拆迁人支付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商业用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6元/平方米计算;办公、仓储、生产用房等其他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3元/平方米计算;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按6个月支付非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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