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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政主体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可以行使裁量权,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由于这种权利的行使关...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这一点将它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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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行政处罚主体是法律依据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管辖权内容包含: (一)等级统辖 等级统辖是指行政主体体系中断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初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区域的区分,一般分设为四级,即中心、省、市和县。关于这四级行政主体的等级统辖怎么断定,我国法令、法规和规章往往只需原则的规则,如《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从这些规则看,只需归于其权限范围内,从中心到当地各级行政机关好像关于某一的行政事务都具有统辖权。 (二)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是指行政主体体系中断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初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统辖区域,可是,在其统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冗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统辖权会呈现穿插、堆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这种行政统辖权的穿插、堆叠现象可以说是建立行政事务地域统辖权的实际根底。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统辖权,科学地区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统辖权适当必要。 (三)特别统辖 特别统辖是等级统辖权和地域统辖权的一种破例。在行政实践中,如咱们严厉遵循等级统辖权和地域统辖权的原则建立行政统辖权,有时无法处理行政统辖权中所呈现的特殊问题。于是,有必要在等级统辖和地域统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统辖权,以补偿行政统辖准则的缺陷。
中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就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行政拘留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种类,该项对行政拘留的性质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处罚的一种。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该条对于适用对象作了消极性的排除规定,即对于符合某些特定情形的人员,行政拘留对其不适用,以体现人文关怀。《治安管理处罚法》直接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规定就是上述几个条文,其他都是针对某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适用行政拘留的规定。可见,行政拘留是不能够要求听证的,但是对行政拘留也有相对应的给当事人提供表达提供意见的相关程序,被拘留的人可以申请复议程序或者是行政诉讼,但作出行政拘留之后又被撤销或者是改变拘留时间的案例目前还没有发生过。延伸阅读: 刑事拘留后转逮捕是不是就该判刑了?刑事拘留期间可以去看守所送东西吗什么情况下可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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