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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主体的等级统辖包括哪些内容,法律依据是什么

2022-03-18
管辖权内容包含: (一)等级统辖 等级统辖是指行政主体体系中断定上下级行政主体之间初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的行政主体依据行政区域的区分,一般分设为四级,即中心、省、市和县。关于这四级行政主体的等级统辖怎么断定,我国法令、法规和规章往往只需原则的规则,如《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则:“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第2款规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查看;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由其他部分监督查看的,按照其规则。”从这些规则看,只需归于其权限范围内,从中心到当地各级行政机关好像关于某一的行政事务都具有统辖权。 (二)地域统辖 地域统辖是指行政主体体系中断定同级行政主体之间初次处理行政事务的分工和权限。任何一个行政主体都有其独立的行政统辖区域,可是,在其统辖的行政区域内,由于行政事务的冗杂而导致的分工,在行政主体之间因行政事务的统辖权会呈现穿插、堆叠。如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则,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作业的部分担任本行政区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在各自的责任范围内担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作业。这种行政统辖权的穿插、堆叠现象可以说是建立行政事务地域统辖权的实际根底。为了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统辖权,科学地区分行政事务的地域统辖权适当必要。 (三)特别统辖 特别统辖是等级统辖权和地域统辖权的一种破例。在行政实践中,如咱们严厉遵循等级统辖权和地域统辖权的原则建立行政统辖权,有时无法处理行政统辖权中所呈现的特殊问题。于是,有必要在等级统辖和地域统辖之外创设一种特别统辖权,以补偿行政统辖准则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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