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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三个月期间请了一个月的病假

2022-07-06
在双方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是以其他理由要求延长试用期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取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变更(即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可直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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