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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已受理的,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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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案件,主要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确认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行政征收、征用、行政不作为、侵犯经营权、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非法履行义务、非法履行义务、行政支付、行政合同、侵犯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复议后诉讼的案件,在法定复议期间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不是这种情况,也就是说,既可以复议也可以诉讼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也是应该受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已受理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首先您要明白,什么是行政案件,然后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是以下内容,希望您能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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