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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总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
期刊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一)下达警示通知书;(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检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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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二)有报纸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四)有确定的报纸出版业务范围;(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新闻采编专业人员;(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八)有符合规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其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被罚款、拘留的人不服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一十条第二、三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以看出,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资方要支付拖欠工资、补偿金(25%拖欠工资额),必要时还要支付赔偿金(但要以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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