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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中明确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卫计委系统专家对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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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政策的家庭,在办理生育登记时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交离婚证、收养证、有效死亡证明等,具体情况可到相关部门咨询。
中国是个人口超级大国,过多的人口造成了很大的社会负担,因此国家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来控制总人口。但计划生育并不等于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孩子,现实中有许多特殊情况。比如,再婚夫妇中,其中一方没有小孩等特殊情况,国家均有具体的政策。因此,计划生育政策并非十分死板。 关于再生育政策,各地规定不尽相同,北京地区的规定比较有代表性,基本上涵盖了各种情况: (一)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是非遗传性残疾,将来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二)夫妻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 (三)婚后5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双方有一方原来没有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或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的; (十)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夫妻双方可以到区县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进行二胎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此外,一胎和二胎之间生育间隔不能小于4年,但如果女性已经过了28周岁,则不受此限制。 参考法条:《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恐怕网友所述情形很难对号入座---是不能申请再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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