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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修期内,购房者可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的规定,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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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照《最高院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结合上述规定,对于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向开发商主张维修是你的权利,开发商不与修复,可自行维修后向开发商主张修理费用及其他损失。当然这里有你必须重视的,会直接影响你后期的诉讼维权结果。 对房屋质量进行鉴定,确定房屋建筑质量瑕疵及维修方案,及其维修费用和维修预计时间,对房屋出现质量部分进行证据固定。
如房屋出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或者是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根据《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即指墙体在合理使用寿命内要保证使用。如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当所购商品房出现质量问题,可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则可通过以下法律途径维权。 1.解约退房。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2.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结合是否对购房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身体健康造成重大影响、是否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正常生活、可否修复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2.要求修复。当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又未达到上述可解约退房的程度,若在保修期内,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会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需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进行保修。 3.自行维修。开发商应承担修复责任,却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购房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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