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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了解到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观与客观的区别是:客观方面, 首先,必须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的事实 其次,必须存在不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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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伤亡事故,根据司法解释,是指死亡 1人以上或者重伤 3人以上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重大政治影响;或者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的等。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所造成的犯罪。我国《刑法》第135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情节特别恶劣”是指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的或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如果家属想办理取保候审,提供人保或财产保证及符合取保条件的证明。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条件: 生产单位配备的安全设施或者安全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万元; 3、造成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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