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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这就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章程的约束范围,对于“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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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因违反法定竞业禁止义务引发的纠纷,性质属于当事人违反法律的规定,侵犯公司权益的纠纷。对该纠纷的处理,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约定竞业禁止,要分别情况予以对待。如果竞业禁止条款存在于劳动合同中,当事人违反竞业禁止的约定,应认定违反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根据现有的法律安排,由仲裁部门先行对此进行仲裁。如果是在单独协议,如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禁止,发生纠纷不应当先经仲裁。因为在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确立后再订立的保密协议,不属于劳动合同的范畴,因此发生的竞业禁止纠纷也不适用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应当直接向法院起诉。
可以以公司名义直接起诉该董事。 《劳动合同法》对竞业禁止适用范围、期限以及补偿方式均作出了明确规定,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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