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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鉴定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交了申请,等劳动管理部门通知去指定的地方做劳动能力鉴定。做完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在六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十日。费用可以自己先支付,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三条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提交初次鉴定的结论。作出初次鉴定的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移送有关材料。第二十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因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鉴定工作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日.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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