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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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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结果一般60天内答复,特殊情况延长30天,合计90天《工伤保险条例》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一般由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进行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工伤认定后30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及其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停止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期限。
1、工伤认定从劳动局工伤科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书之日起,60天内出认定结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2、根据规定劳动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2)工伤认定书; (3)医疗终结证明或者医生诊断证明;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5)被鉴定人一寸彩照; (6)其他,比如CT照片以及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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