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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之一的,应当裁定取消原审,返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一...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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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人民法院对一审判决的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2、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向上一级法院上诉或申诉。如一审在基层法院的,在上诉期内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如已经生效,向中级法院申诉。以下是程序违法的情形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一条中又被细化为四个方面:“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之一,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2)未经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3)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4)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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