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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5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5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调休,共3天。1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二、春节:2月18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15日(星期日)、2月28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5日放假,4月6日(星期一)补休。 四、劳动节:5月1日放假,与周末连休。 五、端午节:6月20日放假,6月22日(星期一)补休。 六、中秋节:9月27日放假。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12月16日
三八妇女节是妇女的法定假日,放假半天。 相关法规:国务院发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息。但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协商、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安排加班,应计发300%的工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但是: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 (劳社厅函〔2000〕18号)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2000年2月12日 因此公司在“三八”妇女节安排女职工工作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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