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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有。我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发票人或与发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规定的意义在于保障正当持票人或善意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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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可以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了该限制。第一,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发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发票人。这样的规定是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分离原则的具体表现。第二,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种票据抗辩限制的规定也是根据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分离的理论。我国《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和收据人或收据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收据人。但持票人取得票据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以及持票人无代价或以不相当的代价取得票据的除外。”日本《汇票本票法》第17条规定:“依汇票受到请求的人,不得以由其与发票人或持票人的其他前手的人的关系而产生的抗辩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知道对债务人有损害而取得汇票的情况下,不在这里。
票据抗辩条件有哪些:1。对象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原因的抗辩。任何持票人都可以提出这种抗辩。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票据行为不成立的抗辩。如果票据应记录的内容不足;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录的事项(如支付附有条件,记录到期日不合法);背书不连续;持票人票据权有缺陷(如因欺诈、盗窃、胁迫、恶意、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等。②根据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的抗辩。如果票据没有到期,付款地点不一致。③为票据所载权消灭或失效而进行的抗辩。如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票据债权等。④票据权保全程序不足的抗辩。如果应该作为拒绝证书而不作为等。⑤票据上有伪造、改变情况的抗辩。二、与人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大多与票据的基本关系有关。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如果票据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是善意的,已经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能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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