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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资企业审计是指审计组织依法或受托对在我国境内由外商独资经营的企业所进行的审计。一般情况下主要是进行财务审计或财务报表审计。...
二审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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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债务。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审计机关对本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损益情况;(二)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其分配、使用的情况;(三)或有资产情况;(四)对外投资情况;(五)资本保值、增值情况;(六)依法缴纳税费情况;(七)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债务重组的条件包括: 1、企业法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偿还能力,或者明显丧失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应当向法院提出重组;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重组债务人; 三、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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