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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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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实行双重优先原则,即合伙企业的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应该优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有限合伙人的债务清偿规则: 1、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一,债权人抵押权的禁止。某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同时承担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时,该债权人只能要求合作伙伴履行债务,不能主张相互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也就是说,不能用对合作伙伴的债权偿还合作企业的债务。第二,禁止代位权。合作伙伴发生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时,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不得作为债权人主张代位行使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权利。第三,强制执行合作份额。如果合作伙伴的所有财产不足以偿还个人债务(即与合作企业无关的债务),该合作伙伴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作伙伴在合作企业的财产份额来偿还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通知所有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作伙伴的财产份额,通常采用协议转让或拍卖、销售方法的拍卖或销售方法,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可以参加竞争。但而,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将合伙人的财产份额转让给第三方,第三方就不能接受财产份额。其他合作伙伴不购买该强制执行的财产份额,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作伙伴以外的第三者的,应退休处理,合作伙伴应退休结算,合作伙伴应退出合作伙伴。强制执行的只有合作伙伴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而不是所有财产份额的情况下,应该为合作伙伴进行削减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即合作伙伴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部分财产份额由受让人所有,合作伙伴所有份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合伙企业债务清偿规则如下: 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有限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3、普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三、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1、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在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债务进行清偿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不过需要主要以下事项: (1)追偿主体适格。 (2)追偿理由的充足和范围确定。追偿的理由,是自己向合伙企业债务的债权人清偿连带债务时超过合伙企业内部确定的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追偿的范围也仅限于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部分。 (3)追偿前提的存在。也就是在行使追偿权时,各个合伙人的债务份额已经确定。如果不能确定份额,已清偿的合伙人是否超额清偿就需在合伙人平均分担后所得数额的基础上来认定。 (4)追偿方式的选择。一般情况下是自行催讨追偿,但也可以提起诉讼追偿。从实践中来看,大多数是在自行催讨无望的情况下,才选择诉讼追偿,但是直接选择诉讼追偿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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