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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的撤诉,如果是原告当事人出于自愿,而非他人强迫的,经法院裁定,可以撤诉,如果法院不愿撤诉的,原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
应当向法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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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与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一样,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尽管法条规定的是“可比照”而非“应比照”,理论上讲也有可能受理。但实践中,一般都不予受理。
我国起诉离婚原告可以撤诉,因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撤诉必须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的,即使判决尚未生效,也不能申请撤诉。判决后,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申请撤诉。因此离婚开庭可以当场撤诉。
应当理解为已经起诉过一次。从法律后果来看,应该算第二次。因为法律规定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的处理,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44、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婚姻法》第32条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一次起诉离婚,若起诉方没有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不会判决离婚,起诉方只能在一审判决生效后6个月之后再起诉,第二次起诉一般会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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