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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涉及的职工身份置换补偿金不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似都未涉及到,但我认为实际上是有规定的.即所谓的身份置换实际上是原国营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产生的问题,身份置换补偿金实际上就是企业解除与职工存在的劳动关系而依法应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正因如此,我认为在改制后的新企业工作后所主动辞职的职工,就不能享受改制前的企业应向职工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说法或者政策,是有违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是不公无理的.
改制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改制企业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全部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关于企业改制补偿问题,你可以参照相关文件,具体为《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这个文件,对你的问题有帮助。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执行。 具体的还要看你们企业改制后是否国有法人控股,还有企业改制必须通知员工到场签字,你没有到场也没有签字,就说明公司没有通知你,你可以要求支付你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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