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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中标的,应当由联合体各方签定书面的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各方都必须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对中...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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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中介三方合同: 1、协商一致后可以在原合同上加盖“注销”、“作废”等字样的章子。 2、三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终止协议》,原协议失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三方协议通常只三方当事人签订的协议,此类协议如果是依法签订的,并且不存在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就是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所谓联合体投标,是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的行为。对于联合体投标可作如下理解: 1、联合体承包的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形式可以是两个以上法人组成的联合体、两个以上非法人组织组成的联合体、或者是法人与其他组织组成的联合体。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性的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组成联合体的目的是增强投标竞争能力,减少联合体各方因支付巨额履约保证而产生的资金负担,分散联合体各方的投标风险,弥补有关各方技术力量的相对不足,提高共同承担的项目完工的可靠性。如果属于共同注册并进行长期的经营活动的“合资公司”等法人形式的联合体,则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称的联合体。 3、联合体的组成是“可以组成”,也可以不组成。是否组成联合体由联合体各方自己决定。对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款也有相应的规定。这说明联合体的组成属于各方自愿的共同的一致的法律行为。 4、联合体对外“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也就是说,联合体虽然不是一个法人组织,但是对外投标应以所有组成联合体各方的共同的名义进行,不能以其中一个主体或者两个主体(多个主体的情况下)的名义进行,即“联合体各方”“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联合体内部之间权利、义务、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则需要依据联合体各方订立的合同为依据。 5、联合体共同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6、联合体共同投标一般适用于大型建设项目和结构复杂的建设项目。对此《建筑法》第二十七条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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