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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救助费分别按上一年度三个月和十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支付。(...
关于退休去世丧葬费的问题,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由基本养老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但目前,我国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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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丧葬费是两个月的退休工资,家属提交死亡证明火化证给原单位或者是退休前纳入社区管理的社区劳动保障站,由他们到社保局办理。 如果是企退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遗属补贴,金额是6个月的退休工资。在遗属没有工作收入没有退休金的情况下是可以申请的,到上述单位去申请填表,除了户口本身份证死亡证明火化证外外,申请人需要提交居住地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的无工作无收入证明。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责任编辑:小云)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川劳社发〔2006〕17号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死亡待遇企业离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一)丧葬补助费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企业离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企业退休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支付标准,今后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改按国家统计规定执行。(四)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五)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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