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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医疗损害中患者的知情权的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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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取代医疗方案,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适合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履行前款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患者当然是享有知情权的,但是在医疗过程中出现的一些现代科学技术尚无法解决和无法避免的问题,也不能说就是医院的责任,但是如果医院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医疗制度旅行自己的义务,就有可能构成侵权,所以发生了患者家属不能理解的时间后,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患者家属可以要求医院作出解释,对解释不满意的,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医院应该承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包括未尽告知义务的责任、未尽诊疗义务的责任、未尽保护隐私的责任。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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