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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阶段我国民事法律对分手费无明文规定,致使审判实践界对分手费纠纷的救济处理尚无统一作法,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审理分手费纠纷案件时...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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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若干意见》,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里的一般共有是指共同共有,与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在同居期间共同获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出资多少,双方平等享有所有权,不分份额,原则上双方终止同居时应平等分割。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按照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权分享;各半偿还共同债务。但共同债权和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居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比较赠与关系进行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参照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索取的财产给对方的生活带来困难,可以酌情返还进行处理。
夫妻分手一方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一般不受法律支持,但也不受法律强制。简单来说,索要分手费显然是不准确的。要确定分手费是否是敲诈,要从以下几点来认识:1。敲诈行为一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情侣之间的分手费通常是一方认为自己的青春被耽误了,另一方应该补偿自己,而不是无故索要财产;2、敲诈是指行为人通过威胁、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迫被害人交出财产的行为。夫妻间索要分手费往往会闹僵,索要一方说一些气话也是不可避免的,比如说你不给分手费,我就怎么样等等。但不能简单地认为这是敲诈,因为敲诈有金额的规定;如果一方使用威胁或威胁手段强行向另一方索要分手费,且金额超过2000元,则属于犯罪行为,涉嫌敲诈勒索。即便对方在索要分手费时使用威胁或威胁,如果只索要500元分手费,也不能说对方是敲诈勒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对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个地方的一般共有是共同共有,在婚姻生存期间获得的财产夫妇的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也就是说,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收入和购买的房地产,无论双方出资多少,双方都平等,不分份额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同居关系时,原则上必须平等分割。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可以通过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共同债权各半共有共同债务各半偿还。但是,共同债权、债务份额不均等的,按份额享有和承担。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同居生活之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与赠送关系进行比较,一方向对方索取的财产可以参考借用婚姻关系索取的财产,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产而使对方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返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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