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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副经...
企业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负责公司的安全指导、监督、检查、管理的全面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标准和规范。落实公司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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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提到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法律规定,这些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公司资金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和股东大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 (五)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寻求属于公司的商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在公司相似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自己所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1、协助公司领导制定、控制、调整公司及各部门的编制、定员; 2、协同各部门办理员工的招聘工作,为各部门提供符合条件的员工; 3、协助公司领导和各部门做好员工的考核、转正、任免、调配等工作; 4、协同各部门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及工作能力; 5、负责员工工资的管理工作; 6、负责正式员工劳动合同的签订; 7、负责保存员工相关个人档案资料; 8、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大病统筹等相关福利; 9、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招聘临时工及对其的管理工作; 10、负责为员工办理人事方面的手续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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