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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订婚属于民俗,不等于法律上承认确立婚姻关系的结婚登记,所以第一条多是指订婚时给了彩礼,甚至办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民政局领结婚证的情况,彩礼能够返还。 2.第二条法律的本意应该是:收到彩礼的一方在没有和对方共同生活情况下,彩礼不会产生消耗,也就是给付一方只有付出没有受益,那么应该返还。 3.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一标准常常难以判定。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标准,审判人员往往不敢轻易认定生活困难。另一个原因是因为能够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人往往是亲属等利害关系人,所以证明力通常不高。 4.最后没领成结婚证的,可以要回彩礼;领了结婚证但不离婚或还没确定真要离婚的,是不能要求退还全部或部分彩礼的,即使是原来一方的家庭生活确实因此出现了困难,那也不能要回。
离婚彩礼返还的。
返还彩礼起诉状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村,电话。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电话:。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彩礼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9年2月份,经媒人介绍,原、被告开始谈对象,并于当月订婚。原告按照习俗,除去各种花费外,给付被告彩礼元。经过一段时间的交流,原、被告均发现彼此性格脾气相差太大,不适合结婚。因此,原、被告就没有结婚。但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时,遭到被告的拒绝。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返还彩礼。据此,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起诉状副本一份,证据叁份。具状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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