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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过对于已经给付彩礼但缔结婚姻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笔者认为,在此,对“当事人”应该做扩张解释,即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而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防止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应当对“给付方”作扩大解释。同时,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应引起注意,在实践中,诉讼方也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这种做法是可取的。 在习俗中,一般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即使由本人亲自接收,儿女为表孝心,感激父母多年的养育之恩,也会将一部分交由父母。因此,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可以是为缔结婚姻男女双方的父母。另有一种情况,媒人与收受彩礼方有利害关系,不认可将彩礼交送收受彩礼方,但给付方委托媒人递交彩礼,是否将媒人列为被告?这是可取的,因为按民法原理媒人属不当得利人,无偿享有彩礼,未完成委托事项。
一、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过错; 二、已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共同生活情况; 三、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保护弱者; 四、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共同生活状态。
法律规定的彩礼返还的条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通常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有时法院会酌情要求退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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