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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办理船舶适载申报手续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单,包括承运人或者代理人有关情况以及...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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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登记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和副本;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船舶,还应当提供船舶购买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一艘船舶只准使用一个名称。船名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核定。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重名或者同音。船舶应当具有下列标志:(一)船首两舷和船尾标明船名;(二)船尾船名下方标明船籍港;(三)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明汉语拼音;(四)船首和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五)船舶中部两舷标明载重线。受船型或者尺寸限制不能在前款规定的位置标明标志的船舶,应当在船上显著位置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污染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污染危害性质和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交付船舶运输。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下列标准认定并定期公布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评估机构名单:(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并配备必要的检测、鉴定等设施、设备;(二)具有与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相适应技术能力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污染危害性货物评估要求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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