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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规定,有下列第(一)项情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或者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
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在进出港24小时前(航程不足2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适载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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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查机构检查,取得相应的检查证明书和文件,保持良好的状态。运输危险货物的船舶、船体、结构、设备、性能和配置等应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运输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应符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适当的航行、适当的条件。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载重量载运旅客、货物,不得超载或者使用货船载运旅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船舶超载处罚是按照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觉定的。 定义:船舶超载泛指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由于不可抗力,如在突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 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超载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其忽略安全的行为必定产生危害后果。陕西紫阳县“12·17”沉船事故就是因为船舶超载而引起的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例证。因此,对于反超载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船舶超载有其特殊性。就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的心理来分析,通常在管理者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在短期效益的刺激下,或者出于船舶经营人间的相互利益的纠缠和攀比心理,即,“你超我也要超”的这种心理,一般都会选择超载,秩序一但被打破,超载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委托人或发货人由于生产资料的积累,为追求利润,迫切地需要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在与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总是希望把自己生产的过剩产品尽可能多地销售出去,这样就为船舶超载创造了条件。作为收货方(通常指中间商)为追求二次交易的利润也迫切要求承运人和发货人尽可能多地交付货物,由于这几方的“积极推动”和市场泡沫等因素的影响,一个关系到船舶超载“屡禁不止、屡禁不绝”的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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