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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时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件--传唤证。经济侦查大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拘留。所以,公安机关传唤公民,原则上必须配合,不能不去。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根据以上规定,传唤不能适用于证人。目前,由于证人保护制度不完善,证人不愿意作证的情况还存在。对此,执法部门应进行详细的法律宣传,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证人思想工作。
法院执行局电话传唤不可以不去,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是正常审理,不去的话会进行缺席审判。在己方不出庭情况下,就无法提供反驳证据; 2、如果是执行庭不出席,那么可能对方会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就会直接去家里找己方进行执行。 如果当事人有事情耽搁,可以向法庭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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