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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局传唤这个可以不做吗?

2021-11-20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达案件时采取的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逮捕或者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其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确保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及时处理案件。传唤必须使用法定的诉讼文件--传唤证。经济侦查大队属于公安机关内部职能部门。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没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拘留。所以,公安机关传唤公民,原则上必须配合,不能不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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