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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 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法、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
根据规定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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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额度的一般是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具体参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虚假宣传定性为不正当竞争如下,《关于工商部门可否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豫工商文〔2013〕5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宣传工作,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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