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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规定如下:事实婚姻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自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国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此时男女双方的关系...
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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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 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 十二,女二十); 2、双方自愿结婚; 3、符合一夫一妻制; 4、无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5、须无禁止结婚的疾病(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八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事实婚姻个人财产一般归个人所有。事实婚姻的双方可以共同约定双方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同居之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的,一般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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