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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在定额调整方面增加了每个月65元的养老金,而缴费人可以按照自身的年限去进行增加定额。缴费年限在16年以上到25年这个阶段当中,每满一年就会在每个月增加1.3元的养老金,26年以上到35元这个阶段,每满一年会增加1.6元的养老金,而46年以上的话每满一年就会增加2.2元的养老金。调整之后的倾斜政策里,主要包含的人群就是到达了对应年龄的有关人员,这些人会给予适当的一定补贴,而且还会增加一定数额的基础养老金。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交的话,可以每个月增加70、60元和120,这也是根据之前补交的档次进行判定的,事业机关则分为两个档次,一个是20元,一个是80元。
单位的做法是错误的,根据山东省政府的规定,你朋友的要求是合理合法的。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鲁政发[2003]107号第二十条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发生因工伤亡,其定期待遇如低于《条例》所定标准且现在仍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可从2004年1月1日起改按《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以前低于的部分和一次性待遇不再追补,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增加100元;2、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3、2009年12月31日前,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40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60元。 特殊调整:以下人员在按上述标准调整基础上,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月增加40元;2、1953年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每月增加20元;3、具有正高技术职称的每月增加40元,副高技术职称(含高级工人技师)的每月增加20元;4、原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5、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当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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