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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罪名的犯罪构成不同,侵占罪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合法占有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盗窃罪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 侵占罪属于自诉...
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 1、最根本的区别是盗窃罪是将别人占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侵占罪是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将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变为归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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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时间不同。 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占有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不为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秘密方法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 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秘密的,也可以是公开的或半公开的;而后者的手段只能是秘密的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0条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取公私财产的金额大或多次盗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区分民事盗窃和刑事盗窃主要有以下几点:1、一般来说,民事盗窃后能否成为刑事盗窃的关键是行为者的故意事前还是事后。行为者事先故意通过偷窃受害者财产的手段向受害者偿还债权金额后,如果不恶意占有受害者财产偿还,行为者偷窃受害者财产就意图非法占有,这符合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必须作为犯罪处理。相反,行为者持续占有被盗财产的故意是受害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发生的,不能变成刑事盗窃,构成新的民事侵害,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途径寻求解决。2、量刑上应与普通盗窃有区别。普通盗窃案,影响量刑的法定情节往往是金额、对象、结果、是否过劳和其他情节。另外,作为酌定情节的犯罪动机也会直接影响量刑。一般来说,善良的或者基于可以同情的动机实施的盗窃应当从轻处罚。民事纠纷和矛盾引起的民事盗窃,多数情况下,受害者自身确实侵犯了行为者的权益,即受害者自身有一定的错误或混合错误。行为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选择了秘密偷窃这种特殊手段来维护权利。因此,这种动机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应当区别于意图恶意秘密占有他人财物的普通盗窃。再者,这种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主要来源于选择维权的方式不当,因此,从后果上讲也应当从轻处罚。但是,如果事前故意偷窃受害者的财产,强迫受害者承担责任后,继续占有财产的盗窃行为,就没有善良的动机,应该和普通的盗窃一样处理,以民事纠纷为理由不能轻易处罚。
盗窃罪中的占有不同于民法中的概念,也就是说不要求以为了自己的意思,也包括为了他人的占有,同样也不包括代理占有、间接占有、占有改定等。其次,对财物的占有而言,最大的问题在于占有的有无及其限度、占有的归属问题。因为这些问题都是区分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关键点。占有的有无及限度 财物处于事实性支配状态下的认定。如果财物出于事实性支配的状态之下或者说处于推定此种状况的客观状态之下,而且主观上具有占有意思就应该认定为盗窃罪中的占有。但是,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排除他人意图占有的状态,原则上可以客观认定,在实际支配不明的时候,则要考虑占有人的个别支配意思。 具体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处于某人事实支配领域内的场合。例如放在自己住宅内的财物,这种情况下即使忘记了财物具体存放在何处,也应该认定为这里的占有。也就说此种场合之下,并不需要所有人的持有或者守护,同理,放在自己轿车内的财物,即使所有人忘记了存放地点,也认定为这里的占有。第二,处于某人事实支配领域之外的场合。例如,停放在自己家门前的摩托车,即便是无人看守,但是只要能推定为他人事实性的支配,也应该认定为这里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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