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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开始执行时间:2010年9月1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青政[2010]72号) 西宁市、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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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山东省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5〕39号)规定,青岛市自3月1日起,驻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5元调整为16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用人单位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350元调整为14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5元调整为14.5元。 二、用人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通过补贴伙食、住房支付或提供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得抵扣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2011年青海省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青政(2010)72号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全省经济发展、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变动情况,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西宁市、海东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80元调整为7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3元调整为8.1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590元调整为7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4元调整为8.2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月最低工资标准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77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6.5元调整为8.3元。 二、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省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三、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劳动者。 四、调整后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从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2013年3月1日起,芝罘区、莱山区、福山区、牟平区、开发区、高新区、莱州市、龙口市、招远市、蓬莱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240元调整为13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3元调整为14.5元;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2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元调整为12.5元。劳动者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标准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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