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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610元调整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由540元调整为620元。 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5.7元调整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4.8元调整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1、提高月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区,也就是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每人每月由900元提高为1100元;二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每人每月由820元提高为1020元;三类区,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每人每月由750元提高为950元。2、提高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一类区由9元提高为11元;二类区由8.5元提高为10元;三类区由8元提高为9元。提高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1)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如伙食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等。
2008年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职工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20元。 二、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7.5元;驻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平度市、莱西市的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5元。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非全日制就业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上述最低工资标准。 三、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职工工资的),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收入。凡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其工资收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具有正常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其作为工资发放标准。 四、中央、省、部队驻青用人单位和外省、市驻青用人单位执行用工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五、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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