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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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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项《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
政策规定:《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第二项第二项《关于将成都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成人社发〔2017〕57号)第五项办理材料:1。填写《成都市工伤保险医疗费用清单明细表》2、住院治疗应提供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清单、手术记录、结算收据原件(门诊治疗应提供病情证明、复式处方、结算收据原件);治疗过程中如有CT、核磁共振、x光、CR、DR、b超、彩超等检查,应提供检查报告复印件;如有内固定材料,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或说明书复印件。三、住院期间如涉及急性期工伤康复治疗,应提供:确认为急性期康复对象的结论;成都市工伤人员急性期康复治疗备案表。4、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如交通事故,需提供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材料,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原件等。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9:00-12:00.13:00-17:00办理流程:第一次发生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人员旧伤复发,本人书面申请,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同意就医,出院后用人单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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