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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土地管理法》第38条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1999年修订后的《...
我们去年做过这方面的案子。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村委会事先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村民代表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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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地不能转让;法律不承认;2、如果村民A使用的耕地“已经批准为宅基地并颁发了《农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宅基地,可以建房”也建好房子,如果B是本村村民可以买卖,买卖以后属于B的宅基地和房产;3、签订买卖协议即可卖给B,然后双方到土地管理所把《宅基地》更名为B。4、不是本村村民,不能买卖集体土地的宅基地。
1、您若是本村农业户口居民且在本村无其他宅基地,该交易合法; 2、您若是城镇户口居民,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合同无效后果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房款收条必须妥善保管) 3、若面临拆迁可按拆迁方案与其调解,以求获得更大利益; 4、村委会无权对此纠纷做任何决定; 5、我曾承办与此基本相同案件。
农村房屋买卖买受人是居民的,买卖合同无效。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为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法院往往委托评估机构对房屋现值以及房屋所在土地的区位补偿价同时作出评估。对房屋已经增值的部分,由出卖人对购房人进行相应赔偿;对于购房人支付的购房款,适当考虑与购房人应当支付的房屋使用费进行折抵,如有余额,由出卖人予以返还;对于区位补偿价部分,一般按照出卖人承担主要责任、购房人承担次要责任的原则,由出卖人对购房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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